各职能部门、各二级学院(部):
根据潍坊市科技局通知要求,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登记范围
山东省内单位单独研究开发,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(包括基础理论成果、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),其中,执行各级、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(含基金、专项)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;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。
二、登记条件
1.各级、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。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、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,验收、结题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(以验收、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)。
2.自选项目形成的成果。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协会学会、国有企业等支持形成的成果,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、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。其余(含个人自选研发)项目形成的成果,提供评价报告(评价报告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)。结题、验收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(以验收、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)。
3.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,不得重复登记。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,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。
三、登记流程
从2026年开始,我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启用在线版登记系统(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:https://cgdj.tech110.net/),具体流程如下:
1.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申请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。
2.成果完成人,通过“成果信息录入”模块填报成果相关信息,以附件形式上传验收、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,通过“成果信息维护”模块,将成果上报至科技处(录入完成后及时与科技处联系)。
四、填写要求
1.以应填尽填为原则。
2.成果概况、成果立项、成果评价情况须详实填写,不得有漏填项。
3.知识产权情况、成果转化情况按照成果实际情况填报。
4.成果完成单位情况、成果完成人名单、评价委员会名单、评价证书内容(鉴定意见必须填写)须填写详细完整。基金类项目(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)可以不用填写评价委员会名单。
五、其他要求
1.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。主管部门负责对登记成果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核实,确保登记的科技成果真实有效、分类清晰、信息完整,为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统计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打好基础。
2.高度关注重大成果、可转化成果登记。主管部门要充分挖掘重大成果和对转化有需求的科技成果,相关成果优先登记,同时通过山东科技大市场进行推介展示,推动成果转移转化。
3.发挥社会评价机构的作用。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评价机构在把握市场导向、问题导向、结果导向的优势,在各级各类计划项目(含自选项目)的评价时,同等条件优先委托社会评价机构进行成果评价,并提供全程优质服务,培育高水平社会评价机构。
4.加强督导检查。省科技厅将采用定期检查、抽查等方式对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,对不负责任、登记失实、违规登记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。
5.实行常态化申请、主管部门按季度报送。请成果完成人提前填报,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旬完成登记材料报送工作。